原标题:4个月作案25起 三明两男子利用POS机刷卡诈骗获刑
近日,个月沙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POS机刷卡进行诈骗的作案诈骗案件,被告人马某、起明杨某双双获刑!两男利用
案情发展
马某和杨某都是获刑80后,在同一个地方做点小生意,个月由于经济效益不好,作案诈骗二人便商量着做点其他的起明事情。大生意没钱投资,两男利用体力活怕累,获刑思来想去,个月二人决定“走捷径”做点轻松又赚钱的作案诈骗事情——利用POS机给人刷卡套现进行诈骗。
2016年3月,起明马某和杨某从福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来POS机,两男利用并制作假冒的获刑中国银联工作牌、名片、POS机签约单等,冒充中国银联工作人员,一切准备就绪,行骗计划开始。
二人先后流窜到郑州、西安、呼和浩特、福州、泉州、厦门、南平、三明、莆田等多地,谎称可以免费使用POS机,骗取商户信任。
接着,二人以使用POS机需要绑定客户银行卡并刷卡消费才能激活POS机为理由,通过修改POS机商户名称的方式,让商户实际向绑定了马某账号的POS机刷卡消费1800至2000元不等,骗得商户钱款。
3月至7月期间,马某、杨某共作案25起,骗到的钱款有49800元。2016年7月13日,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案件审理
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、杨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98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、杨某的犯罪事实、量刑情节、悔罪表现,决定判处马某、杨某犯诈骗罪,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相关法条
2009年12月16日,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7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若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为情节严重;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,最高可面临15年有期徒刑,并处1到5倍罚金、没收财产。
法官说法
利用POS机套现危害了国家金融稳定,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,同时放大了信贷风险。持卡人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或者利用信用卡还款周期巧妙进行“空手套白狼”,一旦被发现会直接计入个人信用档案。而若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无法还款,还会被认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法律界线不容踩踏,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,切勿因一时贪念游走法律边缘,做违法之事。
(作者:产品中心)